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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動創造改變
傳道 傳愛 傳善 傳富 傳遞正能量啟發更多人走向內在幸福
與外在行善的道路

關於我們
中華曐光世界傳善總會
中華曐光世界傳善總會
🌟本會宗旨
傳遞「良善知行合一」之道,幫助人類身心靈更健康、和諧、生命成長,世界更安定、光明為宗旨。
🌟本會願景
成為國際知名傳善組織,傳遞大愛理念,建立以「禮運大同」、「世界和平」社會為目標。
🌟核心價值
真誠奉獻、尊重包容心靈豐盛、創新共榮。
🌟本會任務
於民國109年2月2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致力於推動: ✨曐光生命導師養成教育、 ✨生命教育、 ✨身心靈成長、 ✨健康養生、 ✨道德教育, 並持續用「五傳系統」—— 傳道、傳愛、傳善、傳富、傳遞正能量, 啟發更多人走向內在幸福與外在行善的道路。
傳遞「良善知行合一」之道,幫助人類身心靈更健康、和諧、生命成長,世界更安定、光明為宗旨。
🌟本會願景
成為國際知名傳善組織,傳遞大愛理念,建立以「禮運大同」、「世界和平」社會為目標。
🌟核心價值
真誠奉獻、尊重包容心靈豐盛、創新共榮。
🌟本會任務
於民國109年2月2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致力於推動: ✨曐光生命導師養成教育、 ✨生命教育、 ✨身心靈成長、 ✨健康養生、 ✨道德教育, 並持續用「五傳系統」—— 傳道、傳愛、傳善、傳富、傳遞正能量, 啟發更多人走向內在幸福與外在行善的道路。
中華曐光世界傳善總會
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曐光世界傳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傳遞「良善知行合一」之道,幫助人類身心靈更健康、和諧、生命成長,世界更安定、光明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推動以傳道、傳愛、傳善、傳富、傳遞正能量之五傳系統,辦理相關課程、活動、業務等工作,推動「良善知行合一」之精神。
二、傳遞大愛理念,以「禮運大同」、「世界和平」目標、帶動公益、服務、捐助、行善、蔬食、扶老、助弱、急難慰問..等信息與辦理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並幫助弱勢並協助其自立自主。
三、傳遞善行資訊,引進良善企業、廠商、商品、技能、課程等理念及進行各項服務。
四、傳遞心靈、健康、財務、人際關係的富足方案。
五、傳遞祝福,讓每一個遇見、交流、互惠、服務…等都有來自本會的正能量祝福。
六、推動社會民眾良善道德教育,開辦身心靈成長講座、推廣課程、辦理教育訓練課程,提供工作技能,輔導順利就業,以及促進生命成長之各類活動;或與教育單位合作,依循法規設立相關學程、研究所等學制內容。
七、收集、匯整編譯身心靈成長、良善道德行儀相關文獻,並進行相關學術研究與論文發表、編著、發行相關刊物、書籍。
八、建立國內外身心靈成長、良善道德行儀各類體系之溝通網絡,推展健康社群、落實自體生命成長。
九、其他有關宗教文化服務、民俗運動、藝文、社會福利推廣等事項。
十、組織全球專業人才、志工,共同構建國際性身心靈成長、良善道德行儀的學術研究單位與交流合作平台,制定相關的各類型標準以及教育培訓體系。
十一、協助推動國民外交,建立國際會議與展覽平台,促進海內外相關機構與國際經貿之合作及交流。
十二、舉辦表揚活動,獎勵相關領域有卓越貢獻之學術單位、機構、團體、企業與個人。
十三、配合政府宣導推廣長照、樂齡、身障等計畫,承接、參與政府相關專案。
十四、為達本會之創設目的,本會設各項附屬作業組織。
十五、發展其他有助於發展本會宗旨之一切事物。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傳遞「良善知行合一」之道,幫助人類身心靈更健康、和諧、生命成長,世界更安定、光明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推動以傳道、傳愛、傳善、傳富、傳遞正能量之五傳系統,辦理相關課程、活動、業務等工作,推動「良善知行合一」之精神。
二、傳遞大愛理念,以「禮運大同」、「世界和平」目標、帶動公益、服務、捐助、行善、蔬食、扶老、助弱、急難慰問..等信息與辦理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並幫助弱勢並協助其自立自主。
三、傳遞善行資訊,引進良善企業、廠商、商品、技能、課程等理念及進行各項服務。
四、傳遞心靈、健康、財務、人際關係的富足方案。
五、傳遞祝福,讓每一個遇見、交流、互惠、服務…等都有來自本會的正能量祝福。
六、推動社會民眾良善道德教育,開辦身心靈成長講座、推廣課程、辦理教育訓練課程,提供工作技能,輔導順利就業,以及促進生命成長之各類活動;或與教育單位合作,依循法規設立相關學程、研究所等學制內容。
七、收集、匯整編譯身心靈成長、良善道德行儀相關文獻,並進行相關學術研究與論文發表、編著、發行相關刊物、書籍。
八、建立國內外身心靈成長、良善道德行儀各類體系之溝通網絡,推展健康社群、落實自體生命成長。
九、其他有關宗教文化服務、民俗運動、藝文、社會福利推廣等事項。
十、組織全球專業人才、志工,共同構建國際性身心靈成長、良善道德行儀的學術研究單位與交流合作平台,制定相關的各類型標準以及教育培訓體系。
十一、協助推動國民外交,建立國際會議與展覽平台,促進海內外相關機構與國際經貿之合作及交流。
十二、舉辦表揚活動,獎勵相關領域有卓越貢獻之學術單位、機構、團體、企業與個人。
十三、配合政府宣導推廣長照、樂齡、身障等計畫,承接、參與政府相關專案。
十四、為達本會之創設目的,本會設各項附屬作業組織。
十五、發展其他有助於發展本會宗旨之一切事物。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服務熱忱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推薦人兩人(其一本會會員,另一為本會理監事成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推薦人兩人(其一本會會員,另一為理監事成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須推派1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0,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包含本會專業委員會所屬之專委會員、領袖聯誼會所屬之聯誼會員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皆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總會有特殊功績與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頒發榮譽會員證書。
五、分會會員:由本會輔導授證成立之分會招募之會員,該會員直屬分會。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候補理事3人,常務理事5人、副理事長3人、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副理事長、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總會置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含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逾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總會聲明退會。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服務熱忱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推薦人兩人(其一本會會員,另一為本會理監事成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推薦人兩人(其一本會會員,另一為理監事成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須推派1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0,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包含本會專業委員會所屬之專委會員、領袖聯誼會所屬之聯誼會員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皆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總會有特殊功績與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頒發榮譽會員證書。
五、分會會員:由本會輔導授證成立之分會招募之會員,該會員直屬分會。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候補理事3人,常務理事5人、副理事長3人、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副理事長、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總會置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含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逾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總會聲明退會。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總會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總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總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由監事互推代理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總會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其餘職務,可不受任期限制,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總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置各類型附屬於本會之下的單位,如國際分會、委員會、聯誼會、學術研究單位、中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及對外活動之組織。
各附屬單位之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總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總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由監事互推代理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總會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其餘職務,可不受任期限制,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總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置各類型附屬於本會之下的單位,如國際分會、委員會、聯誼會、學術研究單位、中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及對外活動之組織。
各附屬單位之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總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
常年會費。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總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入會費。
常年會費。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總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中華曐光世界傳善總會章程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2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4年9月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2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4年9月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曐光世界傳善總會
組織架構
